释义 |
法律主观: 1、借款人与物流企业签订《仓储协议》,明确货物的入库验收和保护要求,并据此向物流企业仓库交付货物,经物流企业审核确认接收后,物流企业向借款人开具专用仓单。 2、借款人持物流企业开出的仓单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接到申请后向物流企业核实仓单内容主要包括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二条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