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的风险是哪一方来承担呢 |
释义 |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因此,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一、标的物交付中转移风险应注意哪些问题 我国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的转移一般遵循的是交付主义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具体应结合交付地点的确定来判断:(1)合同中约定了交付地点,应依约定(2)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3)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4)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可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风险转移的其他条件。 二、试用合同现效期内产生损失如何赔偿 对这一问题,要考察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有关制度。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我国《民法典》采用交付主义; 即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时间作为确定标的物风险负担转移的标准,规定不论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均由标的物的实际占有者承担风险。 试用买卖合同在试用期间内,合同虽未生效,标的物的交付也不发生所有权移转,但在此期间内,有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法律未作特殊规定,因此,该合同标的物毁损由买受人承担。 三、运输中的损害应负什么责任 1、运输中出现损害,买受人有约定交付地点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运人承担; 2、若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如果是第三人造成的,运输人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条,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