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目前规章下,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基本薪资可按国家公务员的规章执行,其他薪资和福利等待遇,可暂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处置。待国家有关规章出台后,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薪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改按国家统一规章执行。 法律依据:《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条本办法下发后人民法院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 书记员的聘任制和合同管理,是指人民法院与受聘人依照法律与本办法订立聘任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人民法院与受聘人双方履行合同规章,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即解除聘任关系,受聘人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再履行书记员职责。 第六条除法律、法规和聘任合同另有规章外,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权利义务及教育培训、考核奖惩、辞职辞退、申诉控告、职务升降等,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章。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薪资、保险和福利制度由国家另行规章。 在国家有关规章出台之前,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基本薪资可按国家公务员的规章执行,其他薪资和福利等待遇,可暂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处置。待国家有关规章出台后,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薪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改按国家统一规章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