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试用期内单位是否具有随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了试用期的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试用期的时长也有所限制。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工资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并不得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除非符合特定情况,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中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不可以。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拓展延伸 试用期内单位解除合同:权利与限制 试用期内单位解除合同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需要符合一定条件。首先,单位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能滥用解除权利。其次,单位在解除合同时应当考虑到合同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少不良影响。此外,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试用期内员工受到法律保护,单位解除合同的权利可能会受到限制。总之,试用期内单位解除合同的权利是有条件和限制的,需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合理行使,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结语 试用期内单位解除合同的权利受到限制。单位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能滥用解除权利。解除合同时需考虑他方权益,尽量减少不良影响。特殊情况下,员工受法律保护,解除权利可能受限。试用期内单位解除合同的权利有条件和限制,需在法律框架下合理行使,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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