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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没有犯罪人就没有犯罪!这句话对吗?
释义
    这句话存在一定的道理。对该行为规定刑罚后果,该行为就是无罪的,反之,如果刑法对某种行为规定了刑法后果,该行为便是犯罪,而不是其他违法行为。严格的表述应该是,没有法定的刑罚就就没有犯罪。如果就司法而言,就只能反过来说,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的格言告诉我们,法律对某种行为是否规定了刑罚后果,是从法律上区分某种行为是否犯罪的证据。
    一、多次作案立案标准
    (一)、有犯罪事实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院定罪与量刑的原则主要是什么?
    (一)定罪与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犯罪事实是量刑的客观根据,没有犯罪事实就无法确定犯罪,量刑就失去了前提。犯罪事实有广义与陕义之分,这里讲的犯罪事实是广义的犯罪事实。广义的犯罪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与犯罪有关的各种事实情况的总和。它既包括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也包括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因此,作为量刑根据的犯罪事实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4、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它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结果的程度。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是区分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以及由此而定的对犯罪分子是否适用刑罚、如何适用刑罚的重要根据。
    (二)定罪与量刑必须以《刑法》为准绳
    量刑以《刑法》为准绳,主要是遵守以下规定:
    1、《刑法总则》中关于刑罚原则、制度、方法及其适用条件的一般规定。如对预备犯、中止犯、未成年犯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从犯、教唆犯、胁从犯的处罚原则;有关自首、立功、累犯、缓刑、数罪并罚等制度;有关从重、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刑罚处罚的规定。
    2、《刑法分则》中有关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及其量刑幅度的具体规定。
    3、特别刑法的补充修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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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0:5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