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重庆市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规定,非重庆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重庆参加高考应满足以下条件:1.随迁子女须具备在重庆高中阶段三年连续完整的学籍并就读;2.随迁子女的父母亲至少一方须具有在渝三年及以上的合法稳定工作经历(从2019年开始,须提供在渝连续三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