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债务重组损失。按照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债务重组损失; (2)所有费用月末都要结转到本年利润。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连同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收入及支出等月末要结转到本年利润; (3)罚款支出。业因违反法律或未履行经济合同、协议而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罚息、罚款支出、滞纳金等以及因违法经营而发生的被没收财物损失; (4)捐赠支出。企业对外捐赠的各种财产的价值; (5)非常损失。自然灾害造成的各项资产净损失如地震等,还包括由此造成的停工损失和善后清理费用; (6)计提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减值准备。企业按规定对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实质上发生减值时提取的减值准备; (7)固定资产盘亏。在财产清查盘点中,因实际固定资产实有数低于固定资产账面数而发生的固定资产净值损失; (8)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处置固定资产时所取得的价款不足以抵补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与所计提的减值准备相抵差额而发生的处理差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