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开庭审理步骤 |
释义 | 庭审前准备阶段:了解当事人身份、宣布罪名和参与人员、告知权利。 法庭调查阶段: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 举证、质证阶段:出示物证、宣读证据,听取各方意见。 法庭辩论阶段。 被告人最后陈述。 法律分析 在庭审前的准备阶段,首先需要确保了解当事人的身份。 2、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告知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3、告知当事人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 二、法庭调查阶段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宣读内容是否与收到的一致; 2、分别讯问被告人 多名被告人的,法庭只留一名被告人接受讯问,其他被告人退出法庭。先由被告人自己陈述对起诉书的意见。控辩双方交叉讯问被告人。讯问顺序是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审判人员也可以讯问被告人。 三、举证、质证阶段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四、法庭辩论 五、被告人最后陈述。 结语 在庭审准备阶段,了解当事人的身份是至关重要的。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询问被告人是否一致,并进行讯问。在举证、质证阶段,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物证,当事人辨认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审判人员听取各方意见。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最后陈述。最后,合议庭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