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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权转让后发现被法院冻结应该怎么办?
释义
    1股权冻结及转让的相关规定
    股权冻结的期限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
    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
    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28号)
    第六条“冻结股权的期限不超过一年。如申请人需要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不超过6个月。逾期不办理续冻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三、有限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冻结股权的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结合上述二对上市公司的规定,工商机
    关协助执行亦应参照上市公司股权冻结的期限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7月8日法释〔1998〕15号)
    53.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或强制转让股权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143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部门规章.
    北京市、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或转让股权的有关请示(京工商文字〔1999〕164号、浙工商企〔1999〕4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要求登记主管机关协助冻结或者转让股权的,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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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1:3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