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在预售经济适用住房前,须向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报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市物价局的预售价格批复复印件、销售价目表和《待售经济适用住房明细表 2、售房单位在向购房人销售住房时,必须向购房人出示《扬州市城区坡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有关事项的说明,并给予解释。售房单位把握不准的问题,应向中心请示。售房单位从中心领取《扬州市城区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向购房人免费发放,并指导购房人如实填写。 3、购房人在了解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后,售房单位出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报证明(其中明确购房申请人所购房地点,建筑栋号、建筑面积等). 4、购房人应填写《核定表一式五份,经购房人(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各自所在单位和单位的主管部门核准盖章后,连同其他所需证件一并送中心审核,在全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中心在一周内,完成审核。 5、中心依据审核结果,对符合购房条件的申请人,在收取超过购房面积标准部分的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之间的差价款(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差价款由市物价部门确定)后,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审核专用章。售房单位凭批准后的《核定表办理售房手续。 6、经中心审核盖章后的《核定表一式五份,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售房单位各留—份;购房人留三份,—份用于办理产权手续;—份由购房人留存,备以后上市交易使用;—份由购房人或购房人单位、主管部门留存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