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上拖航时承拖方不负赔偿责任的有哪些情况 |
释义 | 如轮或被拖物碰撞他船,造成他船的损害、货物被毁等等。 在海上拖航过程中,对于承托方和被拖方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属于违约责任,它适用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按照合同的约定或制约合同的法律来确定。综各种合同格式和各国的海商法,承托方与被拖方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主要有:(1指挥原则,指谁负责指挥拖航作业,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过错原则。即为被拖方或者承托方在海上拖航过程中遭受的损害以过失为基础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归属,即谁有过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过失即无责任,或由过失的按过失程度比例承担责任。 海上拖航赔偿责任问题 (一)承拖方和被拖方之间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 1、指挥原则。即谁负责指挥拖航作业,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过失原则。过失原则既可以与指挥原则结合在一起,也可以作为单独的损害赔偿原则。我国《海商法》采单纯的过失原则标准,同时又免除某些过失的赔偿责任,实为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原则。 3、合同约定原则。即拖航过程中发生的损害,完全按承拖方与被拖方在拖航合同中的约定来承担。 (二)承拖方与被拖方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 承拖方与被拖方对第三人的责任为合同外责任。一般而言,第三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是由承拖方和被拖方的共同过失造成的,二者仍作为一个整体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拖方与被拖方内部按过失比例分摊责任,或按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承拖方或被拖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其应承担的比例的,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一、恶意磋商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吗 恶意磋商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具体如下: 1、如果在工作中有两方恶意磋商以损害一方或第三方合法权益时,恶意磋商的一方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成立的条件如下: 1、必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 2、缔约相对人遭受损失义务,这种损失表现为缔约人相信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造成的损失; 3、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缔约一方违反了当事人为缔约而相互解除磋商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以及保护等义务;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缔约一方的损失是由另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所造成的; 5、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缔约人有过错。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如下: 1、责任前提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为缔约而进行接触磋商的当事人之间,双方在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活动中,产生了一定的信赖关系。而侵权责任的发生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任何关系,侵权人与受害人只有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才会产生侵权损害赔偿关系。所以,侵权责任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所要求的前提与基础; 2、违反的义务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例如通知、保密等义务而产生,这些先合同义务独立于合同之外。而侵权责任则违反了不得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一般义务; 3、构成要件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以缔约人一方主观上有过失为成立要件,而某些侵权责任,不以过失为要件。 总之,恶意磋商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恶意磋商属于不道德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不过法院很难认定,关键是证据问题。恶意磋商构成恶意磋商有的要件包括无意在合理价格范围订立合同,与对方协商合同事宜,让对方误以为该方有交易的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失,包括丧失交易机会的损失,以及其他合理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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