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犯罪预备是指表达犯罪意思的行为。刑法中关于言论可以构成犯罪的规定,处罚的不是言论本身,而是言论行为及其方式。例如侮辱罪、诽谤罪、传授犯罪方法罪、教唆犯罪、煽动性犯罪等。如果发表言论只停留在意志形成阶段,则只属于意义表达;如果进一步进入意志实现阶段,如果意志表达的内容是煽动或煽动他人危害社会,则成为犯罪行为;如果有人讨论如何实现除煽动和煽动外的犯罪意义,这是一种准备行为。从需要到动机到犯意形成,都属于思想范畴,不受处罚。只有在犯意的控制下,才能积极或消极地实现犯意的外部行为。刑法中的预备犯,即犯罪预备,是指为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实施犯罪的停止形式。其特点是: 1、主观目的是犯罪。这一目的表明,犯罪准备是一种具有明确犯罪意图的行为,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是犯罪意图的外化,而不仅仅是犯罪本身或犯罪意图的表达; 2、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做好了犯罪准备。总的来说,这种准备行为是积极为犯罪创造有利条件的总和。 一、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 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 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点。 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如《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着手实施行为就是对被害妇女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以达到强行奸淫的目的。 可以这样认为,犯罪预备行为是为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行为的实行和犯罪的完成创造便利条件,为其实现创造可能性;而犯罪实施行为则是要直接完成犯罪,变预备阶段实行和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直接的现实性。 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行阶段,而犯罪中止则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