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法规定合同消灭的法定原因有哪些? |
释义 | 合同消灭的法定原因包括履行、抵销、提存、免除和解除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有具体列举,解除保管合同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的损失,解除合同需要双方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有过错的一方需支付保管费。 法律分析 一、合同消灭的法定原因有哪些 1、合同消灭的法定原因有:履行、抵销、提存、免除、解除等。合同消灭是指发生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终止事由时,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合同消灭后,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1)债务已经履行; (2)债务相互抵销; (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4)债权人免除债务; (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6)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保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保管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合同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从而使原合同设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的解除也应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单方意思表示即可达到解除合同的效果,必须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合同的解除大多数是当事人基于双方协议而解除。 2、保管合同变更或解除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3、一般地说,当事人双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对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负有责任;所以他对因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另一方因此而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时,违约方仍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尽管变更或解除权属于对方。 保管合同的签署证明该合同在法律上具有效力,出现任何违反合同内容的都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保管合同双方协议解除需要经过双方的同意才能正式解除,有过错要承担责任,有过错的,双方有约定保管费的,应在期限内支付保管费。 结语 合同消灭的法定原因包括履行、抵销、提存、免除、解除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有多种。保管合同解除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时,提出变更或解除的一方负有责任,并应赔偿对方的损失。保管合同的签署具有法律效力,违反合同内容将承担违约责任。解除合同需要双方同意,并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责任。如有约定保管费,应按时支付。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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