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合伙有哪些权利义务 |
释义 | 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一、个人合伙企业 我国合伙分为:个人合伙、法人合伙和合伙企业。其中,只有合伙企业具有企业资格。他与个人合伙最大的不同在于,合伙企业的成立需要有书面协议。这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本条件。1、个人合伙可以订立口头的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必须书面的合伙协议;2、起字号的自然人组成的个人合伙与自然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实质内容区别不大,只是工商登记不同,前者领取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而合伙企业领取的是合伙企业营业执照;3、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使用该合伙企业的字号,个体工商户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4、个人合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合伙企业存在有限合伙人。 三、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有书面合伙协议;第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第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只有同时具备以上条件,才可设立合伙企业。设立合伙企业,在实务中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第一、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及相关材料;第二、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第三、按《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交纳登记费并领取执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31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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