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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
释义
    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一、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包括哪些
    1、市、县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除上级市辖区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劳动争议;市辖区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区属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地区仲裁委员会管辖委员会管辖所在地直属企业、中央、部队驻皖企业、省属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省仲裁委员会管辖在全省具有重大影响和跨省、地、省辖市的劳动争议,以及它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2、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报请上一级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
    3、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异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最先收到申诉书的仲裁委员会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二、伪造公司印章罪的立案管辖
    伪造公司印章罪的管辖权如下:1、刑事案件应当在原则上构成犯罪的地方由人民法院管辖。2、两个以上具有管辖权的同一级法院协商解决管辖权纠纷;协商不成的,应当逐级向普通高级法院申请指定管辖权。如果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案件需要回避等原因不适合行使管辖权,可以请求上级法院管辖;必要时,上级法院可以将人民法院的管辖权移交给其他下级法院。
    三、刑事诉讼法移送起诉的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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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9:2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