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 |
释义 | 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建立城乡统筹就业服务体系。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应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并向乡镇和村延伸,形成省、市、县(区)和乡镇四级就业服务的组织体系。以此为依托,推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劳动力供求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制度,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建设。 建立科学的资金保障机制。为夯实城乡统筹就业的经济基础,可以从三个途径拓宽其资金来源: 一是财政预算安排。各级财政应增加相关的资金安排,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是从土地流转收益和村镇集体经济分红中筹措资金。 三是调整农村扶贫资金等的使用方向,将一部分资金用于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技能培训和组织输出。 推进相关制度创新。 一是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取消限制农民进城务工的不合理规定。 二是推进土地制度创新。建立有利于城镇发展和农民向城镇转移的土地制度,积极探索符合各地实际的土地流转形式,规范发展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加强对劳动力市场和劳务中介组织的监管,认真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依法严惩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同时,加大劳动监察部门的执法力度,督促用工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并严格履行劳动合同。 就业政策的作用 1、规定稳定的就业规则,通过法律规章的实施保障求职者公平竞争工作岗位 2、促进经济发展,为初次就业和再就业的劳动者创造就业机会,解决劳动者生存发展所需的最基本的物质来源; 3、为失业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4、为求职者提供具体的服务项目,保障劳动者就业; 5、就业政策的实施使劳动者充分就业;获得满意的工薪报酬,安心于工作岗位、努力工作,实际上也就从最基本的方面保障了社会的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 第二十一条 国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 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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