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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告送达中的“下落不明”认定?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回复律师关于公告送达规定的建议,表示支持律师的意见并对相关规定进行细化解释。根据修订后的规定,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时,才能使用公告送达。法院将进一步加强对公告送达的管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加大审判监督和指导力度,确保该意见得到切实执行。
    法律分析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公告送达规定予以修订或解释的建议》的答复(2020年8月21日,节选)
    您提出的《关于对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公告送达规定予以修订或解释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您在建议中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没有具体标准,公告送达是否须以穷尽其他所有送达方式为前提并不明确,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答复、会议纪要等形式对该条规定予以细化。我们赞同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在院里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6条对“下落不明”作了进一步解释。该条规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作了细化规定,该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要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加强对公告送达的管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这条规定明确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认真吸收您的建议,继续坚持从严和规范适用公告送达的规定,并进一步加大审判监督和指导力度,监督指导各级法院切实将该意见落实到位。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公告送达规定予以修订或解释的建议》的答复(2020年8月21日,节选),我们认真吸收了您的建议,并对公告送达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坚持从严和规范适用公告送达的规定,加大审判监督和指导力度,确保该意见得到有效落实。感谢您的建议,我们将致力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八十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章 证 据 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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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6:1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