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时,可以根据案件侦查的需要,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及罪轻的有关证据。 涉及到调取书证、视听资料时,应该调取原件。但是,有些时候调取原件确有困难,或因为保密需要时就无法调取原件,只能调取副本或复制件。 调取书证、视听资料应当调取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调取原件的,可以调取副本或者复制件。物证不能调取原件时可以通过照录像方式。总之,在不能调取原件时有以下5点规定: 1、书面记载原因;应当书面记明不能调取原件、原物的原因。 2、记载制作过程; 书面记载制作副本、复制件、照片、录像的过程。 3、明确原件、原物存放地点;书面说明原件、原物的存放地点。 4、制作人员签字确认;有副本、复制件、照片、录像制作人的签名或盖章,以证明复制品的由来。 5、原持有人签名确认。有原书证、视听资料、物证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复制品的由来和原件的存放地点。 在检察院调取证物的过程中,对不能提取原物的书证、视听资料和原物都存在提取相关复印件、副本和使用照片、录像的问题。明确的规定是有关证据合法性的要求。不合法的证据,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证据,不会进入排非程序,但是,严格意义上来讲,不合法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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