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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质权期间能否使用质物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实现质权所需条件。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将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在实现质权方面,质权人需要具有质权且质权须有效存在,且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股权质押人死亡后,质权人仍然可以继承其质权。
    法律分析
    在质权期间,质权人没有权利使用质押物,质权人需要承担保管质押物的责任。如果质押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质权人可以要求质押人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责任】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二条【质权人的保管义务和赔偿责任】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二、实现质权需要什么条件
    (一)质权须有效存在。
    (二)出现实现质权的情形: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如果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三)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既包括没有清偿全部债务,也包括尚有部分债务没有清偿,因为依据质权的不可分原则,债务人虽然只有部分债务未履行,质权人仍然可以对全部质押财产主张实现质权。
    (四)对于债务未清偿,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若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是由债权人一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则质权人不得实现其质权。比如,债权人拒绝接受债务人的全面适当履行等。
    三、股权质押人死亡质权还有效吗
    股权质押符合法律规定的,质权人死亡后质权还是有效的,质权人的继承人可以继承股权质押的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遗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结语
    在质权期间,质权人需要承担保管质押物的责任。如果质押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质权人可以要求质押人提供担保。同时,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股权质押人死亡质权还有效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和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遗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图书资料、生产资料、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因此,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可能会导致出质人损害,同时,质权人的行为也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的时候,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修正):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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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8:2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