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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深圳市历史遗留违建处理办法
释义
    1、确认产权:符合确认产权条件的,适当照顾原村民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在区分违法建筑和当事人不同情况的基础上予以处罚和补收地价款后,按规定办理初始登记,依法核发房地产证。确认产权的条件、处罚和补收地价款的标准与程序、办理初始登记的条件与程序等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的违法建筑,符合“两规”处理条件的,继续按照“两规”处理。
    2、依法拆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应当依法拆除:(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又不能整改消除的;
    (二)非法占用已完成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措施加以改正的;
    (三)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
    (五)占用公共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公共设施和公益项目用地,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措施加以改正的;
    3、依法没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应当依法没收:(一)非法占用已完成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建筑物使用功能不违反城市规划,或者违反城市规划但可以采取改正措施加以利用的;
    (二)超过区政府批准复工用地范围的工业及配套类违法建筑;(三)其他依法应当没收的情形。
    4、临时使用: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尚未按照本决定和相关规定处理前,可以允许有条件临时使用。违法建筑建设当事人或者管理人需要临时使用的,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检验;经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检验合格并符合地质安全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办理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房屋租赁的相关手续。申请临时使用的办理程序、使用期限等具体规定,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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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10:3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