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姻无效情形消失后申请婚姻无效是不可以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且前述的无效情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