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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哪些特殊的赠与合同
释义
    本文介绍了赠与合同中的特殊赠与行为和撤销情况。其中,特殊赠与包括公益捐赠和恋爱赠与,而撤销赠与合同可以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两种情况。在法定撤销中,受赠人严重侵犯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行为或未履行法定义务、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况下,赠与合同可以被撤销。
    法律分析
    一、哪些赠与合同属于特殊赠与?
    (一)公益捐赠
    虽然捐赠属于赠与行为的一种,但由于其目的是为公益事业,与一般赠与行为存在差异,因此被视为一种特殊赠与行为。捐赠人在捐赠物财产权转移之后,从而获得一种社会上的积极赞誉和荣誉,而且捐赠人还有在捐赠物上独家署名的权利,这些权利与财产权相分离,受赠人无权剥夺。故捐赠与一般赠与行为不完全相同,其法律后果也不完全相同。
    (二)恋爱赠与
    恋爱期间馈赠财物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是恋爱中双方为了增进感情,一方自愿向另一方赠送财物或者双方自愿互赠财物;
    2、是以结婚为目,一方向另一方赠送的价值较高的财物,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彩礼。
    对于第一种情况,属于一般赠与,当恋爱终止时,一般可以不予返还;第二种情况属于特殊赠与,即目的赠与,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进行的给付,如果给付后不能实现目的,则该赠与因缺乏给付的理由,构成不当得利。
    所谓目的性赠与是指为了帮助受赠人达到某一具体目的而为的赠与。目的性赠与适用赠与合同的一般规定,即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后,如无法定原因,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但目的性赠与毕竟与一般赠与有所区别,目的性赠与中,赠与人要求受赠人将所获赠的财产用于特定的用途。这一“特定用途”是赠与合同产生的基础,也是对受赠人义务的要求。如果将目的性赠与合同完全视为一般赠与合同,对赠与人极为不公。对目的性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在特定情况下能否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的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二、何时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单方承担义务的合同,因此赠与合同可以撤销。赠与合同的撤销可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两种。
    可以任撤销的赠与合同是指:
    1、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可以依赠与人的意思任意撤销,如果赠与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赠与合同则不可撤销。
    2、赠与合同中确定的标的物未经交付,赠与财物的所有权人仍是赠与人,如果标的物交于受赠人,赠与合同已实际履行,或者赠与标的物已经登记机关登记,则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3、赠与合同中确定的标的物是为了救灾或者具有公益目的,或者是为了扶贫和履行公共道德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三、赠与合同的撤销中属于法定撤销情形
    1、受赠人严重侵犯赠与人或者其近亲属的行为,所谓受赠人严重侵害的行为是指受赠人本人或唆使他人故意侵害的行为,且该行为已达到严重程度,赠与合同可依法撤销,过失或者故意侵害的程度未达到严重程度,则不在此限。
    2、受赠人应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而故意不履行该法定义务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拓展延伸
    赠与合同中属于特殊赠与的情况有很多,其中一些包括:
    1. 具有救灾、扶贫、助残意义的;
    2. 具有继承权的;
    3. 具有优先权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具有赠与性质的。
    这些特殊赠与合同在签订时需要特别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需要经过有关机关的审批或者登记才能生效。否则,这些合同可能会被视为无效或者被撤销。
    结语
    赠与合同具有特殊性质,包括公益捐赠和恋爱赠与。其中,恋爱赠与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属于一般赠与,第二种属于特殊赠与。赠与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但目的性赠与与一般赠与有所不同。赠与合同可以撤销,包括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在撤销赠与合同时,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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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2 20:4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