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财产赠与是否需要公证? |
释义 | 赠与合同的公证并非必须,但双方协商公证是合法且可行的。赠与合同是双方意思一致的双方行为,不同于单方行为。赠与合同分为无因撤销和有因撤销两种分类。无因撤销指赠与前赠与人无需理由撤销,但社会公益性质、道德义务或公证证明的赠与不适用。有因撤销指赠与人在特定法定情形下撤销合同。赠与应是自愿行为,公证可提供法律保障,但对非法所得无保护。办理过户是关键。 法律分析 一、离婚财产赠与合同是否必须公证 赠与合同的生效并不以公证为要件,并非一定要公证。但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公证,是意思自治行为,法律也不禁止。赠与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 ①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②是吸收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③无偿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二、赠与合同撤销的分类 根据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有无法定事由,可以分为有因撤销和无因撤销。 1、无因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在交付赠与标的物之前,无需任何理由而撤销赠与。但是,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者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无因撤销。 2、有因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在出现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时,使赠与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归于消灭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有因撤销权:第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第二,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第三,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其实,财产的赠与必须是一种自愿性的行为,而相较于对赠与合同的公证,很多时候及时的办理过户才是最为关键的。当然公证,对于受赠人来说也是多了一层法律保障的,不过赠予合同是否办理公证完全在于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如果,赠予的财产当中有查证是属于非法所得,那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结语 赠与合同的生效并不必须公证,但公证是一种意思自治行为,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公证是合法合规的做法。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之间,也可以涉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赠与合同具有双方行为、诺成行为和无偿行为等性质。撤销赠与合同可分为有因撤销和无因撤销,具体情形根据法律规定而定。办理过户是财产赠与的关键,公证可提供额外的法律保障,但对于非法所得的赠与财产,法律不予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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