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就业创业证申请要怎么办 |
释义 | 《就业创业证》是为了方便劳动者记录就业和失业状况、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以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事项的合法凭证。办理《就业创业证》需要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户口簿、本人二寸证件照2张、未继续升学的应历届生需凭毕(肄)业证书、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需凭学生证、毕业生推荐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证明。办理地点为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流程包括 法律分析 《就业创业证》的前身为《就业失业登记证》,主要用于记录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状况、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以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事项的合法凭证。 一、办理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2、户口簿; 3、本人二寸证件照2张; 4、未继续升学的应历届生需凭毕(肄)业证书;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需凭学生证、毕业生推荐表; 5、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证明; 二、办理地点 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三、办理流程 1、本人资料携带齐全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资料; 2、审核通过:由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妥。 3、审核未通过:告知未通过的原因。 四、申办对象范围 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者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没有办证的,可以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2、除此之外,以下8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后未就业的;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停止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的;农民工在本市常住地就业6个月以上失业的;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其他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失业人员。 3、就业困难人员: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女性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就业转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长期失业人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贫困家庭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承包土地被征用人员中的“4050”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除享受国家一般就业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重点就业扶助、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 五、注意事项 1、已持有《劳动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无需换发《就业创业证》,可凭《劳动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职业介绍、申领失业保险金等各项公共就业服务。 2、《就业创业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盖钢印后有效。 3、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招用期间,《就业创业证》由单位保管。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失业期间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拓展延伸 根据《四川省就业创业促进条例》的规定,就业创业证是用于记录劳动者就业创业信息的证件。具有本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且未满60周岁的劳动者,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机构或者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申请办理就业创业证。 同时,条例中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就业创业证: (一)不符合年龄要求的; (二)不符合性别、民族、户籍等要求的; (三)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 (四)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从事或者不得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记载的其他情形的。 因此,按照条例规定,成都地区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就业创业证。 结语 《就业创业证》是记录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以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事项的合法凭证。办理《就业创业证》需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户口簿、本人二寸证件照2张、未继续升学的应历届生需凭毕(肄)业证书、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需凭学生证、毕业生推荐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证明,并前往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办理《就业创业证》的申请人范围包括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后未就业的人员,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人员,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停止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的人员,农民工在本市常住地就业6个月以上失业的人员,承包土地被征用且符合条件的人员,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人员,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其他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失业人员。同时,就业困难人员也可以申请办理《就业创业证》。《就业创业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盖钢印后有效。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招用期间,《就业创业证》由单位保管。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失业期间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法律依据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02-06)\t第二十九条\t职工(代表)大会依照企业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01-08)\t第二十六条\t企业职工有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对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 企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评议、监督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02-06)\t第八条\t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集体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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