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继承遗产后债务要如何分配
释义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继承遗产子女要承担债务吗
    对于父辈生前留下的债务问题,我国法律并未确定“父债子还”或“父债自不还”来简单地厘清此类问题,仅“作为被执行的公民死亡后,以其遗产清偿债务”,可见子女并非父辈生前债务的当然偿还人,除非他们是父辈遗产的继承人。继承人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法律规范基础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这一规定已经明确,子女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也就有偿还父母生前债务的义务,反之则没有偿还债务的义务;继承遗产的子女在偿还父母生前债务时,应以遗产价值为限,对于债务超出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遗产者没有义务偿还。换句话说,继承人是否承担被继承人债务的偿还责任,其事实基础是继承人是否继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且这里所说的“继承”,是指已经发生并且经证明存在的继承,而不是可能存在的继承或者将来可能、必然发生的继承。
    继承遗产的债务如何清偿
    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程序和方法有两种:
    1、继承开始以后,各个继承人在遗产分割之前,应首先用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财产来清偿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清偿后剩余的财产,才作为实际存在的遗产按照遗嘱或法定继承来进行分割。
    2、继承开始以后,各个继承人先根据遗嘱或者法律规定对遗产进行分割,然后按照各自所继承到的遗产份额的多少,按比例分别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
    没有继承遗产需要偿还债务吗,被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偿还债务
    继承人没有继承遗产,不需要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
    《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婚后债务离婚如何分配
    婚后债务经过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话,离婚的时候先由夫妻共同财产来清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协商承担。若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话,则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对共同债务的承担作出处理。
    若婚后债务被认定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的话,那么在夫妻离婚时,个人债务是由欠债的一方来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一方死亡后如何处理遗产和债务问题?
    【案情】原告之子吴某与被告王某于2006年11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8日10日,原告之子吴某去世。但其遗产没有分割清楚,故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给付原告应继承吴某的遗产44 479元。
    【分歧】
    关于本案中遗产的分割问题存在争议
    【评析】
    经查明,2006年11月14日,原告之子吴某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为装修房屋和添置家俱、电器,2006年12月20日向陈某借款10 000元,2006年12月26日又向王某借款50 000元。2007年8月10日,原告之子去世。房屋装修经估价为52 006元。添置家俱、电器双方确认为17 479元。上述装修房屋及添置家俱、电器均由被告及王某居住占有。吴某向陈青借款10 000元已由王某清偿。在庭审中,经双方协商,原、被告达成如下协议:吴某的个人财产液化气灶具1套,高压锅2只,棉絮4床,属吴某遗产,作价1000元,归被告所有。原告妻子肖某于2008年9月14日病逝,为此用去医药费近11万元。另外,原告属低保户。原告之子吴某申明,原告另一子放弃继承肖某从吴某处继承遗产的权利.
    遗产继承律师认为,房屋装修(估价52 006元),添置的家俱、电器(双方确认为17 479元),均系被告与吴某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被告和吴某夫妻共同债务后,应由被告与吴某平均分割,被告应得部份归被告所有,吴某应得部份为吴某遗产,应归吴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告、被告、肖某共同继承。因肖某去世,肖某应继承吴某的遗产份额,应由肖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告和另一子继承。现原告另一子放弃继承肖某从吴某处继承遗产的权利,其应继承肖某从吴某处继承的遗产,应由原告继承。
    肖某因病用去医药费近11万元,原告现属低保户,在分割吴某遗产时,应对作为吴某的被抚养人肖某和被告进行照顾。在庭审中,原、被告达成的协议:吴某的个人财产液化气灶具1套,高压锅2只,棉絮4床,属吴某遗产,作价1000元归被告所有。此协议系原告、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考虑到吴某遗产本属被告与吴某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部份,装修及其他财产不宜分割,现又由被告及王某占有使用,原告应分得吴某的遗产,可由被告折价补偿给原告,归被告所有。
    吴某向陈某的借款10 000元,向王某的借款50 000元,属被告与吴某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吴某和被告共同清偿。吴某去世后,吴某生前向陈青的借款10 000元已由王某代为清偿,就此10 000元借款王某已成为新的债权人,故被告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先向王某清偿夫妻共同债务60 000元。
    【法院审判】
    1、由被告折价补偿原告应继承吴某的遗产4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案件受理费782元,由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负担732元。
    【总结】
    夫妻双方中一方死亡,按照法律规定的遗产继承顺序合理分割财产,同时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合理分配,双方债务应由共同财产来清偿。
    
     该内容由 李红丽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25 11:5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