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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沧州市应急管理局
释义
    沧州市应急管理局是沧州市机构改革新组建的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级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地方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识制定相关规程和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全市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市应对较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驻沧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管理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指导各级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组织协调消防工作,指导各级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市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及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市属企业和驻沧中央、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
    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五)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六)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对市属企业及驻沧中央、省属企业的执法检查,组织开展对安全生产重点企业的执法检查。
    (十七)贯彻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全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全市各类建筑的抗震救灾工作;统一规划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台(站)网建设;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十八)组织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其他管理局介绍1、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国务院管理中央国家机关事务工作的直属机构,成立于1950年12月,原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1954年更名为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13年3月更名为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2、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局主要是政府下属的一个组织,其主要就是形式市容环境的卫生管理,因此就是在研究制定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及综合执法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手段,也就是所谓的专门管理城市环境卫生工作,以及及时对临时的占用城市道路的停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3、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公用事业行业、城市建设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等城市综合行政管理工作,同时也负责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属于政府部门。
    管理局一般是行政单位,是指管理某个方面的部门,比如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信管理局、征信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
    【法律依据】: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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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3:2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