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缓期执行和缓刑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缓期执行又称为死刑缓期执行,一般称为死缓。死缓与缓刑都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行刑制度,但二者有着严格的区别: (一)二者性质不同。死缓是对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有条件地不再执行原判死刑的行刑制度,而缓刑是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行刑制度。死缓属于生命刑范畴的特殊刑罚制度,缓刑则属于自由刑范畴的普通刑罚制度。 (二)二者适用的前提不同。适用死缓是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但不需要立即执行为前提,而适用缓刑是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为前提。 (三)二者执行的方法不同。对于被宣告死缓的犯罪分子必须予以关押,并强迫劳动改造;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四)二者考验期限不同。死缓的法定期限为二年,缓刑的考验期限,必须依所判刑种和刑期而确定,所判刑种和刑期的差别决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如通常说的“判一缓二”、“判三缓四”等。 (五)法律后果不同。死缓期限届满时,根据犯罪分子在缓期二年执行期间的表现,或予以减刑、或执行死刑。而缓刑是根据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间的不同表现,或不再执行原判刑罚,或撤销缓刑,把犯罪分子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一、判刑三年缓刑四年是什么意思、需要哪些条件 简单说,就是法院判决三年有期徒刑,暂不执行刑罚,在4年的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遵守缓刑考验期规定的,4年后就不再执行刑罚。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了,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的考验期间内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 缓刑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们的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宜放在社会上执行,所以不能适用缓刑。 2、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悔罪表现比较好,放在社会上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累犯不能适用缓刑。这是因为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 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还判处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应当执行,而不受主刑缓刑的影响。 缓刑的考验期限,是指对受缓刑宣告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能折抵缓刑的考验期限。 缓刑犯的考察和处理有三种情况: 第一,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9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三,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上述情况,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且应当公开予以宣告。 我国刑法中对军人违反职责罪还有特别缓刑的规定,即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如何执行缓刑 1、缓刑的考验期限人民法院在宣告缓刑时,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适当的缓刑考验期限。只有经过一定的考验期限,才能考察被缓刑的犯罪分子是否接受改造、重新做人,这样才能使缓刑制度发挥积极的作用。根据《刑法》第73条第3款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根据《刑法》第73条第3款的规定,缓刑考验期限,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定之日,即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的规定根据《刑法》第75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的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3、缓刑的考察根据《刑法》第76条的规定,缓刑的考察机关的主体是公安机关,而由被宣布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所在的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特别提示:缓刑考验期不是刑期,因此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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