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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附赠式有奖销售若干问题探析
释义
    附赠式有奖销售是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物品,附带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作为一种促销手段,附赠式有奖销售可谓利弊互现。目前,我国涉及有奖销售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以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这些规范针对抽奖式有奖销售的规定较多,而对附赠式有奖销售的规范严重不足。本文拟就附赠式销售的有关法律问题作一初浅探讨。 一、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性质 关于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性质,即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如何,学者们众说不一。大致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是否是合同行为 1.肯定说。其认为在附赠式有奖销售中不仅有双方当事人,且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一个要约,一个承诺,从而形成有奖销售合同。 2.否定说。该说认为附赠式有奖销售不属于合同关系,而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即只要消费者的消费达到某项条件要求,销售者就应履行赠物的允诺,而不论消费者是否知道允诺的存在。 笔者认为将有奖销售行为归为合同行为的观点是可取的。我国民法学通说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附赠式有奖销售正是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设立买卖关系的协议,只是这里的买卖关系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合同关系,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消费者一作出承诺即可受赠。否定说忽视了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中作为基础关系的买卖关系的重要性,没有全面地分析法律关系。实际上,消费者与经营者只要就买卖事项达成一致即可。赠品的给予是买卖合同的结果之一,而不是合同的目的,因而没有必要就赠品的给付另行达成合意。而且,假如附赠式有奖销售是单方法律行为,则销售者的单方允诺就不产生法律的约束力,这样销售者可以随时撤回允诺,而消费者却不能仅依销售者的承诺产生法律权利,这对于消费者的利益是一种侵害。可见,销售者与消费者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的结果。 附赠式有奖销售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 关于附赠式有奖销售合同的性质,学界有多种观点: 1.附负担赠与。认为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在性质上是附负担赠与,即有奖销售在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产生赠与合同关系,只是该赠与合同给消费者附加了一定的负担,即必须购买指定商品或购买商品达到一定金额,若未践行负担,则不能享受赠与合同的利益。 2.附条件赠与。该观点也认为附赠式有奖销售在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仅产生赠与合同关系,但不认为有奖销售给消费者附加了一定的负担。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具有任意性,是赠与合同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负担。 3.双重合同关系。认为附赠式有奖销售是双重合同关系,即主要是买卖合同,但当事人之间同时也发生赠与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关系是基本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就赠品而言又存在赠与合同关系。 4.买卖合同关系。该观点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目的出发,认为商业赠品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赠品,商业赠品本身和行为目的上的营业性是其区别于一般民事赠品的关键所在。附赠式有奖销售作为一种促销手段的初衷在实践中已发生了变化。认为附赠式有奖销售在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仅为买卖合同关系,这样在商业赠品存在瑕疵致消费者利益受损时,受赠人的利益才能获得有力的救济。 笔者同意将附赠式有奖销售定性为买卖合同关系,理由是: 1.把有奖销售仅看作赠与合同关系是不妥当的。因为既然是有奖销售,当事人必然要发生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并且这种关系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所发生的基本法律关系。此观点将附赠式有奖销售的主要内容认定为附款,可谓本末倒置,双方定约主要目的不在于赠与而在于买卖,消费者获得赠品是买卖的结果。 另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学者的解释,附负担赠与有如下特征:负担通常使受赠人负担一定的债务,即负担常有债务的效力。显然有奖销售不能定性为附负担的赠与,消费者不是为了获得赠品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有奖销售更不是附条件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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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