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区别 |
释义 | 产权是对房屋具有所有权的标志,他的合法凭证就是不动产权证,具有了产权也就表明是房屋法律意义上的所有人,对该房屋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使用权仅是所有权权利中的一部分,依法对房屋性能上进行事实利用的权利,是不完整的产权。是实务中,使用权一般是针对公房而言的,公房的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但是由于国家政策的缘故,国家将属于自己的房屋以廉价的房租出租给满足一定条件的用户。用户和国家之间是特殊的房屋租赁的关系,之所以说是特殊 就是因为该关系要受到国家专门的《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的约束,而非一般的房屋租赁关系。他们的区别在于,产权是绝对的,房屋的所有人是可以自行出租、出售,也可以继承、赠与。而使用权人必须亲自居住房屋,不能擅自出租和转让等,否则,国家可以将房屋依法收回。当承租人死亡后,和他生前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属可以继续进行承租,但是应当到房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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