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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地牌照迁入杭州条件
释义
    1、目前设置了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符合条件的杭州市民本人的外地车可以转入,并在申报后按“浙A区域号牌”进行通行管理,即:凡个人及其配偶名下已有登记在本市以外的小客车的,凭本人持有的有效小客车增量指标、更新指标或区域指标,均可于依法办理迁入本市的变更登记手续。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指标的,应当向市调控办提出申请。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提出申请,获得申请编码;资格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凭有效编码,参加指标摇号或者竞价
    2、上述车辆未完成迁入手续的,通过公安交警部门指定方式进行申报、认定后,按照“浙A区域号牌”车辆错峰出行规则通行。
    3、转入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已登记在本人或配偶名下;二是本人持有小客车增量指标、更新指标或区域指标,需依法办理迁入本市的变更登记手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入登记:
    1、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2、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的。
    3、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4、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5、机动车在抵押期间的。
    6、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7、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8、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9、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10、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11、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12、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13、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形的。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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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3:5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