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海损损失额的确定 |
释义 | 共同海损损失的范围可归类为共同海损牺牲及共同海损费用两大部分。 共同海损牺牲,即在船货面临危险的情况下,采取共同海损措施使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自身所遭受的有形物质损害,主要包括船舶牺牲、货物牺牲和运费损失。 共同海损费用,即采取共同海损措施额外支出的金钱。主要包括避难港费用、代替费用及其他杂费等。 一、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因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应当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责任。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牺牲较小利益而保全较大利益的行为。 二、烈士的评定标准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三、紧急避险有哪些条件 紧急避险的条件之一是损害尽可能小的合法权益,保护更大的合法权益。只有牺牲更小的权益,保护更大的权益,才有利于社会、国家和人民。如果本末倒置,避险是为了保护较小的利益,牺牲较大的利益,这超出了必要的限度。超过必要限度的紧急避险造成不应有损害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当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因此,如果采取不当措施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当损害,应急避险人应承担适当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海商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 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 为修理而卸载、储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海商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提出共同海损分摊请求的一方应当负举证责任,证明其损失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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