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释义 |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如下: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赔偿主要是补偿性赔偿,数额的确定依据是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获益等,无法举证证明的情况下,由法院依法酌情确定赔偿金额。行使惩罚性赔偿一般要求侵权恶意,侵权恶意往往会对专利权人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但是惩罚性赔偿并不以受害人实际遭受的精神损害为前提。 一、惩罚性赔偿概念是什么 惩罚性赔偿,又称报复性赔偿,是法院判决的超过实际赔偿标准的损害赔偿,其包括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所以除了一般的损失赔偿功能外,它还具有独特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对受害人的超过损失标准的赔偿功能,以及惩罚和约束不法行为人的作用两个方面。但是如果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基于仔细计算后的所得大于赔偿,法院也可以给予其惩罚性赔偿。 二、被侵权人是否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一般而言,被侵权人不可以要求双倍赔偿。依据我国的民事侵权赔偿理论,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就赔偿多少。这种赔偿是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为目的,故这种赔偿也称为补偿性赔偿,其适用的赔偿原则是全部赔偿原则即填平原则,全部赔偿之后即为填平。因此,一般而言,被侵权人不可以要求双倍赔偿。但对于消费者等特殊领域的侵权,则可能出现惩罚性赔偿。 三、盗用品牌行为如何赔偿? 盗用单位品牌为商标侵权,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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