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判决书下来后,如果是以下情形,那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即结案: 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超过上诉、抗诉期限的判决;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依法不准上诉的一审判决; 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 四、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 五、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或依法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 其他的判决,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的,那么也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作出后结案。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