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被追认后,善意相对人失去撤销权。但若行为出于重大误解、欺诈或胁迫,受损害方可请求撤销。民法典规定,代理人未得到被代理人追认,其代理行为无效。 法律分析 被追认後,原则上善意相对人不再享有撤销权。但基於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损害方均有权请求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後,仍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该内容由 任瑞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