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合同口头签定就成立了定金合同吗 |
释义 | 口头约定的定金合同成立。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定金合同的形式。故可判断,定金合同可以采取口头、书面等形式,且订立定金合同时,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一、关于定金的法律问题 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具体有: 1、定金的金额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2、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3、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应该直接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定金是否约定无效 定金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三、定金有哪些法律特征 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具有从属性。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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