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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根据我国国情交强险经营中存在着哪一些问题
释义
    在交强险贡献出巨大社会价值的同时,作为新生事物,现行的交强险在经营模式、赔偿原则以及相关的配套制度等方面尚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需要在今后的经营管理过程中逐渐加以完善。
    (一)交强险的经营模式存在的问题交强险诞生于上个世纪20年代的美国,目前国际上现行的交强险的经营模式有两种,一是不以赢利为目的,采取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代办的方式。这在我国台湾地区被称为“公督民办”制。二是商业化运作模式,由保险公司依据市场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是,我国刚刚推行的交强险的经营模式,却是上述两种模式的另外一种组合。该组合一方面要求交强险体现社会效益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不给与任何的税收优惠;另一方面又要实行商业化运作,费率由保险公司制定,但在费率的制定和审批环节上都遵循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即费率的厘定不考虑预定利润率。我国交强险经营模式的两个特点在逻辑上很容易让人产生下列疑问:一是既然交强险不以营利为目的,那就不应该是商业化运作,什么叫商业化?商业化就是要以盈利为目的,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如果纯粹以社会效益为目的,何谈商业化运作呢?二是政策明确表明,不盈不亏原则只体现在费率制定和审批环节,保险公司有可能通过加强管理、节约成本实现微利,但是如果一个产品在其定价环节就只考虑成本,不考虑利润,那么在实际的经营中即使加强管理,又能有多少利润可以获取。
    (二)由无过失原则的实施引起的一系列问题社会对无过失原则的高度关注,来自于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道交法》。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的缺陷在各国或地区交强险的立法中,根据保障范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仅对人身伤亡给予保障,不对财产损失给予赔偿,主要有台湾、日本、韩国、香港、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另一类是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保障,主要有英国、美国、德国、意大利等欧美国家,其中,只有德国对物赔偿实行无过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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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0:1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