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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公司以既往病史为由拒赔我的喉癌重疾险,我可以提供哪些证据来证明自己并未患有相关疾病?
释义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可以以既往病史为理由拒绝理赔,但是被保险人可以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并未患有相关疾病。这些证据包括医疗证明文件、体检报告、病历记录等。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对方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保险人未按照前款规定要求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不能以未知情为由解除合同或者不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规定:被保险人有证据证明其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或者保险标的的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确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规定:被告主张原告患有与损害后果相同或者相似的疾病,应当由被告举证,如果被告未能举证或者举证不足的,不影响原告获得相应赔偿。
    以上法律依据表明,被保险人有权利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相关疾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公平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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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1:5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