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关于送达的形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日常办案常用的是:对于本地人的通知,一般采用直接送达;对于家属或单位在外地的,一般采用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的,应在24小时内送达;邮寄送达的,应在24小时内寄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