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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仲裁申请书是否可列第三人
释义
    劳动争议中的第三人可以是与纠纷有利害关系但不直接参与的人。例如,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新雇主可以成为第三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原用人单位可以将新雇主列为第三人,或者将劳动者列为第三人,甚至将新雇主和劳动者同时列为共同被告。
    法律分析
    一般第三人指的是和纠纷有利害关系,但不是直接参与人的;
    2、比如: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3、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三条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拓展延伸
    劳动仲裁程序中的第三人参与问题
    劳动仲裁程序中的第三人参与问题涉及到劳动仲裁申请书中是否可以列举第三人作为相关当事人的情况。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应当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第三人可能与劳动争议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可能希望参与劳动仲裁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第三人通常不能直接列举在劳动仲裁申请书中,但可以通过提出证据或作为证人的方式参与程序。在具体的劳动仲裁案件中,法官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允许第三人参与,并在程序中给予相应的权益保护。因此,劳动仲裁程序中的第三人参与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处理。
    结语
    劳动仲裁程序中的第三人参与问题是一个复杂的法律议题。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第三人通常不能直接列举在劳动仲裁申请书中。然而,在特定情况下,第三人可能与劳动争议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可能希望参与劳动仲裁程序。在具体案件中,法官会根据情况判断是否允许第三人参与,并给予相应的权益保护。因此,劳动仲裁程序中的第三人参与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仲裁案件第三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章 调解 第十条 【调解组织】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章 调解 第十三条 【调解方式】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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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13:2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