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第三人指的是和纠纷有利害关系,但不是直接参与人的;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产生是社会经济、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探索的共同产物。民事诉讼中设立第三人制度,是为了简化案件程序,减少诉累,提高审判效率而设。仲裁作为司法实践中另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在第三人的问题上遭遇了尴尬。由于诉讼制度的优越性和诉讼程序与仲裁制度的相似性,能否在仲裁制度中确立第三人制度,成了仲裁的热点和难点。效率不应妨害公正,在仲裁制度中设立第三人制度,对定纷止争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因此从长远上来看在仲裁程序中设立第三人制度已经势在必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