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精神病人没有其他监护人要求离婚谁管 |
释义 | 精神病人除配偶外没有其他监护人的,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当地的民政部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监护人,由自己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对监护人进行变更后,上述部门或者单位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当事人解除夫妻关系。 一、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可以申请打法律官司吗 在医疗纠纷诉讼中,患者为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能独立参加诉讼,而应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为其监护人,即其父母,若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按顺序担任(存在前一顺序监护人的,后一顺序的不能担任)。若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也为其监护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同意的其他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按顺序担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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