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政局补发离婚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
释义 | 2007年11月8日,第三人谭某持离婚申请书复印件到被告醴陵市民政局申请补发离婚证。该申请书系第三人到攸县民政局复印,不是原件。被告醴陵市民政局未进行核实、查证,仅依据第三人谭小飞的申请,即为其颁发了株醴补离字010700016号离婚证。原告胡某以在与第三人并未离婚的情况下、被告向第三人补发离婚证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为第三人补发的离婚证,并要求被告赔偿由此造成的精神损失2000元。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醴陵市民政局虽具有补办婚姻登记的法定职责,但第三人谭某仅向被告提供了在攸县皇图岭镇民政办复印而来的离婚登记申请书,被告未主动向原办理登记机关发函,调查婚姻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亦未核查婚姻当事人离婚申请书的真实性,就直接为第三人办理补领手续,系程序不合法。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向第三人补发的离婚证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于法无据,应予驳回。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一、一个人可以补办离婚证不 可以。一方在办理离婚登记后遗失离婚证的,无需双方共同去民政局补办,仅一方去民政局补办即可。当事人因《离婚证》丢失而要补办的,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离婚证。离婚登记查档证明为在原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处出具的自查询时间起六个月内的盖有查档部门公章的离婚登记查档证明原件。离婚证,是男女双方合法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文书,一般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颁发。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二、离婚手续需要带什么材料 离婚手续需要带的材料有: 一、协议离婚: 1、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 5、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单人照片各二张。 二、起诉离婚: 1、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起诉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3、原、被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孩子的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离婚必备条件的证据材料; 6、其他证据材料。 三、协议离婚的程序主要为以下四步: 1、准备离婚协议。男女双方必须签订一份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必须包括双方是自愿离婚和对子女的抚养、财产以及债务等事项协商一致; 2、申请受理。男女双方需拿着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书面离婚协议等材料亲自去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 3、冷静期。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去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就是所谓的30天冷静期; 4、审查和发证。如果30天届满,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离婚登记并发放离婚证。 四、起诉离婚的程序是: 1、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递交诉讼状; 2、法院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立案后向被告送达起诉状,被告答辩; 4、法院安排庭前调解; 5、调解不成法院安排开庭审理; 6、法院作出判决。 三、跨省可以补办结婚证吗 不可以跨省补办结婚证,我国民政部门还没有执行婚姻登记异地办理的政策,补办结婚证需要到户籍地民政部门办理。 当事人的《结婚证》丢失或损坏的,可以持以下证件到原登记机关所在的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并填写申请书。须持证件: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2、结婚证丢失证明。3、查档证明。 根据我国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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