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如民政局,劳保局,卫生局,审计局等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和特设机构(如工商,质量监督,环保,药监局等)、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包括区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地方行政机关,通常分为三级: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实践中,在我国许多地方,省级地方行政机关与县级地方行政机关之间还有一级人民政府,即市(下辖区、县的市)人民政府,这些地方的行政机关即为四级而不是三级。 地方行政机关是指活动范围仅涉及一定行政地域范围的行政机关,如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日本的各级地方自治体等。 地方行政机关职权的行使要受到两种限制,其一是受其管辖区域的限制,其二是受中央行政机关的限制,地方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与命令还不得与中央行政机关的法规和命令相违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