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诈骗的“四要件”有哪些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信用卡诈骗罪的客体、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信用卡诈骗罪涉及信用卡本身的管理制度和持卡人和银行所拥有的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信用卡。客观要件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观要件只能是故意构成,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信用卡逾期未还可能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透支信用卡的必须履行还款义务。 法律分析 信用卡诈骗罪所涉及到的客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信用卡本身的管理制度,二是持卡人和银行所拥有的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信用卡。 2、客观要件 信用卡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必须是利用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界限,对于数额不是较大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可以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3、主体要件 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4、主观要件 信用卡诈骗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诈骗故意,即使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等,也不能作犯罪论处。 信用卡逾期未还是会给自己带来严重的后果,只要超过三个月未还的,那么是会直接向法院起诉解决,轻者会面临逾期利息,严重者会承担刑事责任,所以,透支了信用卡就一定要履行还款的义务,即使偿还不了也需要向银行协商,这样才不会让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拓展延伸 信用卡诈骗罪的核心要件是什么?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利益的目的,其核心要件包括: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使用非本人真实姓名的他人信用卡,或者使用盗用、抢夺等非法手段获取的他人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因各种原因被发卡银行宣布作废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使用他人真实姓名的信用卡,并使用该信用卡进行消费或者取现等行为。 4.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信用卡允许的透支额度或者规定期限进行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对受害人的财产和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信用卡诈骗罪将受到刑罚的追究。 结语 信用卡诈骗罪所涉及到的客体包括信用卡本身的管理制度和持卡人和银行所拥有的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信用卡。客观要件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观要件只能由故意构成,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若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等,则不能以犯罪论处。因此,透支信用卡的玩家需按时还款,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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