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让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索赔 |
释义 | 车祸受害人应得到全面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伤残者还应获得残疾赔偿金、康复费等;死亡者的家属应获得丧葬费、生活费等。赔偿请求需注意时效,可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维权。如有疑问,请咨询在线法律服务。 法律分析 1、报案。 发生交通事故,立马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报案。 2、查勘定损。 检验人员在接保险公司内勤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勘和检验工作 3、签收审核索赔单证。 营业部、各保险支公司内勤人员审核客户交来的赔案索赔单证,将索赔单证及备存的资料整理后,交产险部核赔科。 4、理算复核。 核赔科经办人接到内勤交来的资料后审核;所有赔案在3个工作日内理算完毕,交核赔科负责人复核。 5、审批。 产险部权限内的赔案交主管理赔的经理审批;超产险部权限的逐级上报。 6、赔付结案。 核赔科经办人将已完成审批手续的赔案编号,将赔款收据和计算书交财务划款。 交通事故受害人应得到哪些赔偿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5、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车祸是没人希望发生的,但有时却事与愿违,不幸发生了,给肇事方及受害人造成了严重损失。车祸受伤后,如果伤情较轻的,可以随时与对方进行协商赔偿,这样拿到赔偿可以快先,若是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的话,需要特别注重诉讼时效,一般是在一年内提出赔偿。如果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法律咨询。 结语 根据以上流程,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获得全面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因就医治疗支出的费用,以及因伤致残导致的生活上需要的费用和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对于死亡的受害人,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相关费用。若受害人或其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车祸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维权,但需注意诉讼时效。如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专家。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三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听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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