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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保险补偿的发放原则是什么?
释义
    工伤保险补偿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保护劳动者利益。无论工伤责任归属于谁,受害者都应获得经济补偿。补偿责任由国家社保机构承担,而非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以员工过错为由减少工伤保险待遇是错误的。工伤包括工作时间内事故伤害、职业病、工作职责暴力伤害等。突发疾病死亡、抢险救灾中受伤、军队伤残复发也视同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享受相应待遇。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补偿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具体为:
    1、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事故责任是否属于劳动者本人,受害者都应无条件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2、无论事故伤害还是职业伤害责任属于用人单位,其他人或者遭受事故伤害的人都应当得到必要的补偿;
    3、这种补偿责任不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而是由国家法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
    无责任补偿原则是世界上常见的原则,有效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许多用人单位以员工有过错和责任为由,要求减少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这是错误的。当然,企业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理工伤事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结语
    工伤保险补偿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用人单位不应以员工责任为由削减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工伤的范围,包括工作时间内的事故伤害、职业病、工作职责中的意外伤害等情形。同时,突发疾病死亡、抢险救灾中的伤害以及军队复员军人的旧伤复发也被视为工伤。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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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22:5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