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医疗费是否能重复报销? |
释义 | 不能。工伤和保险公司对于住院医疗费用不能报两份。 医疗费用是费用补偿型的,对于同一份住院费用,无论是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还是向保险公司索赔,还是两者共同赔付,被保险人得到的赔付的金额不能超过自己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也可以是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工会组织。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都有权利申请工伤认定。对于用人单位来讲,为受伤害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是其法定义务,也是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为充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又赋予职工个人申请的权利,当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及其近亲属都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这是《工伤保险条例》的本质要求。按照现行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近亲属一般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等。 不予赔偿的医疗费有哪些 (1)与保险事故无关的检查、治疗及相关费用(包括伤者原发疾病;伤者伤情已愈,经治医生建议出院,但伤者拒不出院所发生的费用) (2)医疗事故、差错扩大的费用。 (3)无转院证明或未经我司同意,私自转院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非特殊病情需要或我司同意,住院治疗期间门诊或院外发生的费用(包括外购药品、器材等) (5)非特殊病情需要或我司同意,未在能提供电脑发票的县级以上医院治疗的费用。 (6)工伤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其它商业保险(如意外险)等已赔付的费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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