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明确,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违法犯罪行为,可依法以非法经营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诈骗罪、虚假广告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8项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对打击的重点、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作出规定,明确了治安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的界限。 一、河南伪基站事件的处罚 头目受雇于电信诈骗团伙,他们通过招募大量的“跑基”人员来完成发送伪基站信息,这些人分工明确,犯罪成本低廉,获利丰厚,隐蔽性强。携带、使用“伪基站”的人员被统称为“跑基”人员。背着双肩包,徒步或者坐公交车闲逛,所到之处方圆几百米内,一秒钟可以给多部手机发送诈骗信息。“跑基”人员是按小时或者论天被雇用。河南伪基站是一条完整的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犯罪的链条。 对于河南伪基站案件的处理,事实上是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但是由于案件人员的复杂性,不能对所有的人按照诈骗罪的要求来进行,只能对其中一部分的人按照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进行处罚,因为跑基的其中人员并不知道该案件的事情,从客观上来讲,跑基的人员确实造成了犯罪事实,并且导致了社会危害性,但是从主观上来讲,跑基的其中人员并没有犯罪的故意,只是认为是纯粹的兼职。所以跑基其中的人员从犯罪构成上来讲并不构成犯罪,只需要对河南危机站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人员并且具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进行处罚。 二、生产、销售伪基站的行为涉嫌犯非法经营罪? 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1、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三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十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曾因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