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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管合同为是什么合同
释义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即保管物是否限于动产,各国立法有两种趋势:第一,以德国、意大利为代表的,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寄托物以动产为限。
    一、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1、仓储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具有从事仓储业务资格的人
    仓储是一种商事行为,有无仓储设备是仓储保管人是否具备营业资格的重要标志;仓储设备是保管人从事仓储经营业务必备的基本物质条件。从事仓储业务资格是指仓储保管人必须取得专门从事或者兼营仓储业务的营业许可。
    2、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
    仓储保管的对象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与一般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不同的是,作为仓储物的动产不限于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若为特定物,则储存期限届满或依存货人的请求返还仓储物时须采取原物返还的方式;若为种类物,则只需返还该种类的相同品质、相同数量的替代物。
    3、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这一点显著区别于实践性的保管性合同,即合同从成立时即生效,而不是等到仓储物交付才生效,这一点在《民法典》上明确定义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4、存货人的货物交付或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
    存货人的货物交付或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仓单具有仓储物所有权凭证的作用。作为法定的提取或存入仓储物的书面凭证,仓单是每一仓储合同中必备的,因此仓单是仓储合同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
    二、仓储合同的订立主体是什么
    保管人合同存货人是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仓储合同的主体。
    在仓储合同中,为存货人保管货物的一方只能是仓库营业人。仓库营业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合伙、其他组织等,但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也就是具有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
    所谓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是指保管人必须取得专门从事或者兼营仓储业务的许可。在我国,仓储保管人应该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充实仓储保管业务,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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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6:0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