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乡政府是否有执法权? |
释义 | 《行政处罚法》规定,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权归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但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对此进行特别规定。 法律分析 一般是没有执法权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知识 《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拓展延伸 乡政府的权力范围及职责如何界定? 乡政府的权力范围及职责的界定是一个涉及法律、政策和实践的复杂问题。一般来说,乡政府的权力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经济管理、社会事务、公共安全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具体职责的界定通常由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文件等规定,同时也受到上级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乡政府的职责界定应考虑乡村特点、发展需求和社会变革,以维护农村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目标。此外,乡政府还应与其他政府部门、社区组织和公民进行合作,共同推动乡村治理和社会发展。总之,权力范围及职责的明确界定对于乡政府的有效运行和服务农村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权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一般情况下是没有执法权的。乡政府的权力范围及职责的界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考虑乡村特点、发展需求和社会变革。明确界定权力范围对于乡政府的有效运行和服务农村社会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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